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小型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小型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小型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必须通过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后勤处是主管学校小型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小型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后勤处的职责是:负责小型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立项、方案设计、经费预算、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结算报审、资料整理等。
第六条 后勤处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八条 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核签工程进度,初审工程结算。
第九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资料交后勤处存档。
第十条 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工程项目的投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除学校公共部分外涉及部门所需施工的工程项目,均应有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后勤处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报学校审批后,有计划的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各类工程项目,均应报政府采购。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组织公开招标,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实习总厂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排进行施工,不得私自安排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后勤处委派的项目管理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中,材料进场签署验收单,不得使用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有折旧材料代用时,必须通过后勤处并办理手续,否则,按不合格论处。
第十九条 关键结构部位施工中的混凝土,砖石砌体施工前,应向后勤处管理员提交配合比,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否则,不得进行混凝土浇捣工作。
第二十条 为确保混凝土的浇捣质量,砂石应事先做好过筛与冲洗工作,砂、石筛洗不合格,不得进行钢筋验收和混凝土浇捣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的隐蔽工程,应提前一天通知后勤处,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附表),一般不得后补,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一份给后勤处项目管理员留存。
第二十二条 施工中,后勤处项目管理员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项目管理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按图纸施工,在确保工期、造价及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变更,工程确需变更时,工队应填写工程变更单(附表)并经项目管理员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应向后勤处移交竣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必须通过后勤处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小型基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后勤处、监察审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返工,直至达到要求。
第八章 工程报审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资料报送后勤处,由后勤处报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九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 后勤处项目管理员将维修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的所有文件、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信息、文件及资料包括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工程前期各种手续、预决算书、竣工验收资料及施工日志、会议纪要等。
廉政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组织小型基建(修缮)工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行为。不准违规操作。
对工程工作程序,有关人员执行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处对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