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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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01    点击:[] 次

为规范施工管理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吕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现场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甲方三方均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对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支持和组织日常施工管理工作。

2、要求:

1)强化质量意识,具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现场质量自检体系。

2)强化签字责任意识,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部位,必须坚持质量预验、复检制度和签字验收制度。

3)强化工序意识,确保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和作业水平。

3、措施:

1)甲方每月组织一次由专家组、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参加的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主要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三个方面进行检查,对连续三次检查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记入工程档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除责令整改外,甲方项目负责人有权对项目经理实施300—2000元的处罚并通报其公司,如附属工程乙方为自然人,经济处罚外,提出警告。;必要时,甲方项目负责人有权要求施工企业停工整顿、撤换项目经理。

2)施工企业因施工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除返工外,还应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3)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否则按照学校相关条例处罚。

二、监理单位

1、对所监理的工程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主持或组织日常监理工作。

2、要求: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监理职责,建立规范、科学的质量监控体系,做到有章可循。

2)加大监控力度,合理利用旁站、巡视和检测等监控手段,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要求实施分步检查、管理,做到跟班到位。

3)坚持事前控制为主,事后检查为辅的监理理念,正确处理好热情“监帮”与严格监控的关系,确保质量与进度的有机统一。

3、措施:

1)对检查中发现的属于监理失职、弄虚作假及管理未到位造成的质量问题,除给予总监和责任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外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必要时,甲方项目负责人有权要求调换总监和责任监理工程师,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监理合同中应有关于质量索赔责任的内容。

3)在工程基础、主体、安装、装饰等分项施工中,因监理人员管理未到位造成的质量事故,监理公司必须与施工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4)在工程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及现场浇筑混凝土等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旁站。若甲方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无旁站监理,第一次给予口4头警告批评;第二次监理单位必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其处以不低于200元的处罚;三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设单位

1、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实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的管理。

2、要求:

1)认真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及现场管理制度。

2)主体抓隐蔽工程,装修抓程序控制、收尾抓协调配合。

3)针对各自工程特点,重点抓质量通病、控制措施和抽查评验工作。

4)按分部分项的样板指路,进行检查和落实。

5)做好施工日志,详实记录每天的工程情况。

3、措施:

1)在检查中,发现其所负责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三方面有明显失控现象,必须限期改正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2)建立现场管理人员业绩及表现的评估检查反馈制度,并纳入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内容及年终考核内容。

3)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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