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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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日期:2015-11-01    点击:[] 次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特定本制度。

二、凡参与吕梁学校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执行注册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凡从事新校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实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实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实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三、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对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七、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八、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九、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结构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在本校区内建设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十三、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四、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五、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七、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十八、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形式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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