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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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5-11-01    点击:[] 次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

2、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4、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9、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0、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1、按照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1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比的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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