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院党字[2014]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1]76号)及《吕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政字[2012]4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采用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工作委托招标入围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第二章 建设前期跟踪审计
第四条 对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送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审计的重点:
(一)审批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概算批复、建设用地批准。
3、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消防、人防批准。
4、环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产评估的批准。
5、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副本或复印件等。
(二)施工期间资料:
1、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答疑、图纸会审。
2、(预)算批复;发布后的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资料。
3、发布后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电子版。
4、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5、中标单位的中标预算书软件电子版。
6、合同及补充合同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7、开工报告。
8、形象进度计划总表。
9、竣工图、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参加招投标、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审计重点:
1、招标方式是否合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否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2、招标组织是否合法、合规。采用委托招标的,被委托单位的选择是否科学、经济。
3、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法、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招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是否严密(招标文件提前3天送审)。
4、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是否合规、合理、准确(送审时间分别提前5天、10天)
第六条 合同审计的重点
1、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内容。
2、合同是否有对学校明显不利或者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内容。
3、合同条款、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包括双方合同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报酬和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经济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送审时间提前3天)。
4、建设工程项目变更涉及的工程量的确认和价格的结算及甲控、乙供材料的材质认价的方式是否明确。
第三章 建设期间跟踪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是资金投入的最大阶段,其审计重点是:
(一)跟踪参加施工期间各种建设工程项目会议。
1、建设工程项目例会、监理例会。
2、图纸会审会及设计变更论证会。
3、市场询价及相关洽商活动。
4、建设工程项目索赔谈判等活动。
5、其他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审核相关资料是否合规、齐全(会议纪要、投资类监理联系单、投资类监理通知单、进度计划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材料报验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进度款支付证书等)。
(三)参加各项工程的验收,监督各项验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质量标准要求。
(四)材料核价审计。
1、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甲方核定价格的材料,在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审核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应及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详细的核价资料,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发表审计意见,未经审计项目组同意的核定价单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2、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在材料设备招标前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拟定的招标文件,审计项目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完善后,方可按程序招标。
(五)建设工程项目洽商、变更审计。
1、提出洽商、变更要求的,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
2、洽商变更事项主张单位或部门在提交书面报告时应附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和变更费用预算书。
3、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对主张单位或部门提供的洽商、变更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跟踪审计项目组。
4、审计项目组对经审核后的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5、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洽商变更记录,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价款结算依据。
6、签证、变更单一事一签,格式规范、描述详细,须有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设计、监理单位、跟踪审计签署的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六)建设工程项目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报告。
2、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对施工单位送达的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跟踪审计项目组。
3、跟踪审计项目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报告提出审计意见。
4、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商定索赔金额,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1、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一次报送,主要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资料、质量合格证书、甲控材料清单、乙供材料材质认价签证单、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施(竣)工图纸、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资料等,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编制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递交承诺书。
2、审核是否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3、审核结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合法。
4、审核工程量及材料价差是否计算正确。
5、审核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施工机具使用费、变更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全。
6、审核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费率是否合规准确。
第九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在接到审计项目组的审计意见后,如果与审计意见不一致的,可与审计处协商,经协商后仍不一致的,可提交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裁决。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或分期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财务处要及时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的重点。
1、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2、审核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
4、审核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的财务情况。
5、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及说明书、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的编制情况。
第五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职责。
1、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指派跟踪审计项目组,对审计项目组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计处同意的审计意见由审计项目组下发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
2、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工作,代表学校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3、审核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4、审定最终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
5、对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职责。
1、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工作。
2、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
4、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制定签字人员备案表。
5、落实审计意见,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6、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审批签署。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职责。
1、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支出全部纳入财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2、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行为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3、以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意见,按照合同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4、按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5、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规范并认真落实进度、安全、质量、经济、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流程,监督工程项目,按时向审计项目组送达相关资料。
3、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对相应结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确定现场负责人员,制定签字人员备案表。
5、协调各方关系,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依法办事、公正执业。
2、认真履行跟踪审计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对所提审计结果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3、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书面和影像过程记录。
4、确定现场负责人员,制定签字人员备案表。
5、认真做好与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型维修、修缮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