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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01    点击:[] 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相关建筑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任务和原则

(一)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负责拟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负责基建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校园内的新建公共建筑均应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并按国家及省、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后勘察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学校新建项目的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

(一)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工作职责是:

1、尊重基建工作规律,保证学校基本建设依法办事;

2、领导指导重大的基建活动;

3、负责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

4、负责联系校内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二)学校成立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辅助决策或议事机构。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和与基建工作相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校纪检委、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资处、工会、审计处、后勤处、保卫处、网络中心、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负责人等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能:统一指导校园的建设与规划工作,对校园建设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研究,审议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工作职责是:

1、负责校园整体发展的筹划、分析、论证、协调和方案的提出;

2、编制和修订校园空间发展与建设的总体规划,提出新校区土地征用计划、功能设置及使用设施计划;

3、审议和管理校园各类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方案;

4、监督、协调校园发展与规划方案的实施;

5、协调、处理校园建设规划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邻单位的规划工作联系。

(三)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实施、竣工验收、保修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工作,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并结合学校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3、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基建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立项等前期各类许可办理工作,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的报批工作;

5、组织基建项目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招标及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6、严格执行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7、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8、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9、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审定各工程进度审核和结算,协助财务处编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

10、负责基建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等)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

11、负责校内设施大、中型维修、改(扩)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12、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临时性的工作。

三、工程立项管理

(一)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校园基本建设规划,拟订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初设计文件,涉及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

四、勘察、设计及规划报批管理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并负责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二)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并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要进行基本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评、人防、防雷、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经勘察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四)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必须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五)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等证件,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五、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一)学校所有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山西省相关建筑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符的相应资质等级和业绩,审核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低资质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三)基本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在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均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或“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二种类型分别实施。

(四)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五)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六)签订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价款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及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施工管理

(一)各项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吕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成立项目组,指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并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三)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应深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项目参与各方认真履行合同。监督配合监理单位依据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经济。

(四)项目责任人要求项目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应按程序逐级上报。

(五)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六)基建材料、设备的选择与确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选择,严禁选用不合格材料。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校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七、基建资金及预决算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对已批准基建计划资金的及时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正常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负责编制工程用款计划,财务处根据核准的工程概预算及用款计划,按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核准的工程进度及时核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85%。

(三)财务处必须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真实、准确、完整;基建工程款的支付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逐级审签支付,属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经院长审核批准。

(三)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本建设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

2、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5、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四)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要及时对工程进行决算审核。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视项目大小,为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提取一定比例的基建项目管理费,用于基建项目从立项、筹建、建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所需的管理费,其中用于业务费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从事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及工程决算审核的人员,应具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任职资格。

(七)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和决算的初审工作。学校审计处负责工程决算复审工作,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

(八)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应积极协调各方关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材料设备及工程变更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对为工程降低造价做出贡献和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的人员,应按节约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档案管理

(一)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吕梁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下列材料: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学校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人员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工程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特殊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进行,在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的基础上,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填写《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签字,学校盖章。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三)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文件,按相关要求向吕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文件。

(四)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负责工程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并配合施工单位及学校档案室,按规定及时向吕梁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档案。

九、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一)基本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自身的质量问题,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二)基本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且在人为的情况下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学校负责进行维修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工程监督及奖惩管理

(一)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要自觉接受吕梁市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学校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学校监察室、审计处要对重点基建项目进行专项督察,并把招标工作、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工作为督察的重点。对监督和督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二)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的管理工作人员,技术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基建程序的问题、工程质量问题、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问题,一经发现及时制止,有关领导和人员仍坚持错误作法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报告人应继续向上级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在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在负责或参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施工队伍选择、设备材料选购、工程决算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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