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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01    点击:[] 次

1、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用章由综合科统一管理,专人司印。

2、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凡盖印章,其内容必须经处长批准同意后予以盖章,每次印章使用都要登记记录。

3、工程项目、材料采购及有关文件需使用印章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履行相关程序,并报处长审批签字后予以盖章。

4、资金支付凭证使用印章,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签字,由处长审定签字后盖章并做好登记。

5、司印人员对盖章事宜要严肃纪律。严禁为他人私自盖章,否则要追究司印人员责任。

6、司印人员对印章要认真妥善保管。一旦遗失,要及时报告,分清责任;如属保管不当的,要追究司印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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