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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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11-01    点击:[] 次

 

为确保学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学校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施工企业在新校区从事建筑、安装、及附属工程等,均适用本细则。

二、所有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其投标文件所做的承诺,保证施工项目部所配备的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资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并常驻施工现场。

三、项目经理及主要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原则上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甲方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并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请假超过七天,必须向甲方项目负责人请假,并安排好相关工作,返回现场后要及时销假。

四、现场报表及来函统一使用《山西省监理标准示范表式》,并按表式规定要求履行各种报验、报审手续;未使用监理规范表式的,有关部门可拒绝验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施工方负责。

五、施工方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工序验收项目,必须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质检员将自检表及工序质量报验单送监理部。

如第一次验收未通过,须履行第二次报验手续,第二次报验仍未通过,须履行第三次报验手续,同时将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连续出现二次报验未通过或者报验未通过累计超过10次,甲方有权提出更换质检员或者项目经理,施工企业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到位。

六、对监理通知单、指令单,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复,每延迟一天,给予500元/天的处罚。连续出现两次或者累计超过10次,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资料员或者项目经理。

七、施工企业有关人员不得借不正当理由拒绝监理签发的有关文件或者拒不执行监理指令。如有拒签或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将给予1000元/次的处罚,监理有权向甲方提出要求更换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

八、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工程例会,特殊情况须报项目总监及甲方代表同意。项目经理如无故缺席工程例会将给予每次1000元的罚款。项目经理如经总监和甲方代表同意不参加工程例会,项目经理应提交例会补课会200元/次。

九、项目经理必须根据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向监理部及甲方提交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

十、项目经理部必须向甲方及监理提供甲供材计划。一般材料提前30天,特殊材料或设备应提前60天,并填写甲供材进度计划表。若不能按时提供甲供材而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十一、项目经理有义务督促其所有工作人员遵守新校区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甲方要求签订安全责任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否则,施工企业将承担全部责任外,将视情况给予当事人所在企业5000至50000元/次不等的处罚。

十二、各施工企业内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生活区及包干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否则甲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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