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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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11-01    点击:[] 次

为了加强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新校区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交付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新校区实施社会监理的所有项目。

二、所有参加新校区项目监理的企业必须事先承诺将新校区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监理人员的奖励基金,获得奖励的企业必须将获得的资金全部奖励给在我校进行监理的有关人员。

三、我校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新校区监理项目进行考核评比,对综合考核评比优秀的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实行奖励,对综合评比较差的监理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所有监理企业必须按投标文件或者事前的承诺,根据甲方及工程进度要求,确保相关监理人员及监理设备的按时到位,特殊情况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变更部分监理人员。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原则上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总监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甲方请假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并在返回施工现场后及时进行销假;其他监理人员在施工期间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总监请假,离开时间超过一天必须报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将按500元/天给予处罚。

六、总监和责任监理不得无故缺席工程例会,特殊情况须征得汇报甲方代表同意。总监无故缺席工程例会将给予500元/次的罚款,经甲方代表同意不参加工程例会,总监要向甲方提交缺席费100元/次。

七、所有监理企业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忠于职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监理企业更换监理人员。若发现有串通施工企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其所在的监理企业3-10万元的处罚或中止监理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企业负责,同时甲方有权纠正未按甲方规定程序和要求签发的监理指令或签证。

八、监理企业由于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监理人员时必须有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更换的理由及原因以及替换的监理人员材料(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监理人员应在原监理人员离岗前上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九、甲方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时,监理企业必须在一周内安排其他能胜任的监理人员到岗,并在更换的监理人员没到岗前临时安排好其他相关工作。

十、对于工程变更的签证,必须由监理单位、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签证。监理擅自签证将追查监理单位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十一、总监及现场监理有义务积极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一经甲方采纳,甲方将根据有关规定给监理企业或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

十二、总监应及时准确地按施工图、有关规定规范及甲方的合理要求下达指令或通知,并督促施工企业按要求实施。

十三、所有监理人员应积极深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指令或通知,督促有关人员即时纠正。若第二次以上(含二次)出现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滞后于甲方基建管理人员的现象,甲方将视情况每次给予不少于100元的处罚。

十四、甲方在工程联系上的所有指令均通过监理方向施工方下达。

十五、甲方不得拒绝签收监理方正常工作来函。

十六、甲方方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及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文件、合同给监理方,交由监理参照审查、把关。

十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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