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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01    点击:[] 次

晋建建字〔2005〕10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发放给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进行编制。

第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工程技术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提倡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第六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逐一审查的评审。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当写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符合性审查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和要求编制、签署。

第八条 响应性审查是指投标文件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者保留。

第九条 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有: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文件有违反国家或者省有关建筑方面的规范、编制要求的。

(七)规费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规费标准》证书核准标准计取的。

第十条 投标文件符合性和响应性、重大偏差审查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十一条 对技术标的下列内容进行评审或打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承诺;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商务标详细评审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第十三条 商务标详细评审前,应对投标报价明显不均衡报价和漏项进行分析。

明显不均衡报价是指投标报价中所产生的不均衡报价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漏项是指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或者单价不为零填报为零。

第十四条 商务标详细评审前,应对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进行核实。

不可竞争费是包括规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其规费标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规费费率标准计取;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按照《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在工程招标投标及价款结算中任何一方主体不得随意调整S。

第十五条 对投标报价经过算术修正、明显不均衡报价和漏项分析、不可竞争费核实,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投标人不接受,不得进行下一阶段评审。

第十六条 商务标详细评审按下列内容进行打分:

(一)投标报价(总报价);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

(三)主要材料报价;

(四)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总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主要材料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抽量评审,对有明显不合理报价的经当面询标或以书面形式澄清,理由不充分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合理报价不得进行打分。

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进行投票表决。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标部分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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